天津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
发表时间:2022年04月17日浏览量:
本文摘要: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,综合充分发挥法律、市场、经济和行政起到,昨天,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、市环保局牵头收到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税标准的通报。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税标准,二氧化硫每公斤征税标准为6.30元;氮氧化物每公斤征税标准为8.50元;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税标准为7.50元;氨氮每公斤征税标准为9.50元。 实施阶梯式差异收费。
本文关键词:天津,污染物,排污费,征收,标准,调整,为,贯彻,宝博体育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,综合充分发挥法律、市场、经济和行政起到,昨天,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、市环保局牵头收到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税标准的通报。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税标准,二氧化硫每公斤征税标准为6.30元;氮氧化物每公斤征税标准为8.50元;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税标准为7.50元;氨氮每公斤征税标准为9.50元。 实施阶梯式差异收费。为希望较低标准、惩罚超标准废气,强化企业治污排放量的积极性,根据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,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: 污染物废气浓度在规定废气标准90%-100%之间(含100%),按收费标准计缴排污费;污染物废气浓度在规定废气标准80%-90%之间(含90%),按收费标准的90%计收排污费;污染物废气浓度在规定废气标准70%-80%之间(含80%),按收费标准的80%计收排污费;污染物废气浓度在规定废气标准60%-70%之间(含70%),按收费标准的60%计收排污费;污染物废气浓度在规定废气标准50%-60%之间(含60%),按收费标准的50%计收排污费;高于规定标准50%(含50%),按收费标准40%计收排污费;污染物废气浓度多达规定废气标准的,按收费标准特1倍计收排污费。
该通报自2014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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